"抽逃"是指為逃避債務、隱匿財產、抗拒納稅等目的,暗中抽走資金的行為。這通常指公司發起人或股東在公司成立後,將其資本抽回或變相轉移的行為。在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如果抽逃出資,將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此外,我國《刑法》也規定了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以及抽逃註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例如,某公司成立時註冊資金100萬元,但在企業成立不久,其中的60萬元即被股東們借走,這種情況更容易被人界定為「抽逃資金」,因為這種行為使得企業原本100萬元的可支配資金變成了40萬元。但是,股東借款和抽逃資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