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主要有以下幾種含義:
撿取他人遺失的財物,這是拾遺最直接的意思,即拾取旁人遺失的東西,據爲己有。
補充別人著作中的缺漏,如在《本草綱目》中,拾遺指的是補充其中的缺漏。
唐代諫官名,武則天時期開始設置,主要負責供奉諷諫,糾正皇帝的言行缺失。
匡正別人過失或缺點,即發現並指出他人的錯誤或不足。
言國家有遺事,拾而論之,意味着朝廷有遺漏之事時,拾遺需要及時發現並提出建議,直到問題解決。
綜上所述,拾遺既可以指撿取他人遺失的財物,也可以指補充他人著作的缺漏,還可以指唐代的諫官職名,以及匡正他人過失或缺點,最後還可以指發現並提出朝廷的遺漏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