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意思表示是指在意思表示作出但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表意人希望取消該意思表示並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基於對表意人意思自由的尊重,因為在意思表示生效前,該表示尚未對相對人產生法律上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意思表示的撤回有效的一個關鍵條件是撤回通知必須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前或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如果意思表示已經對相對人發生法律效力,則通常不能撤回。此外,如果撤回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相對人造成損失,表意人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相對人已經知道或應該知道撤回行為的存在並且已經受到影,那麼撤回行為也可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