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職和免職在性質、條件和後果上存在區別:
性質不同:
撤職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範疇,具有懲戒性。它通常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存在的行政違法行爲,旨在防止權力腐敗,完善國家監督機制。
免職則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免職可能是由於職務調動、轉換職位、晉升或降低職務、離職學習、健康原因、調出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原因。
條件不同:
撤職的條件通常是因爲公務員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
免職的條件包括轉換職位、晉升或降低職務、離職學習超過一年、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等。
後果不同:
撤職的後果是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在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解除撤職處分後不視爲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不影響以後晉升。
免職的後果則是免去所有的職務,可能是正常的人員或職務調動,不具備懲戒性。免職後,公務員可以根據新情況重新安排職務。
綜上所述,撤職具有懲戒性質,通常針對違法行爲,而免職則更多是基於人事調整或其他非懲戒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