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的引用通常遵循以下規則:
概括引用:
出現在公文的開頭部分,用於表述公文的依據和事由,體現發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包括“標題”和“發文字號”兩個要素,發文字號用括號括起來。
順序依次爲標題、發文字號,注意不要前後顛倒。
對原文標題引用要準確,一字不變地引,不能有所改動和隨意增減。
原文引用:
又稱具體引用,對引用的公文進行直接的引述,完全照錄。
通常在概括引用的基礎上使用,引用某公文的具體內容時,需列出該公文標題和發文字號。
注意保證所引用的內容準確無誤,完整性,以及與上下文內容的得體結合。
引用不能大段大段,以免喧賓奪主。
在實際使用中,這兩種引用方法往往結合使用,很少單獨使用。例如,引用某政府公告的具體內容時,可以列出該公告的標題和發文字號,然後進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