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在引用時應準確完整地寫明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條款序號,如果需要引用具體條文的,應當整條引用。引用順序通常爲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應當先引用基本法律,後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例如,如果引用的是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如果引用的是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於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如果人民法院製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存在衝突,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無法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法提請有決定權的機關做出裁決,不得自行在裁判文書中認定相關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