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定義: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實施客觀違法行為的人。這一定義強調了教唆犯的故意性和對他人行為的影響。
教唆對象:
教唆的對象必須是具有規範意識和責任能力的人,且必須是特定的。如果教唆對象不特定,則可能構成煽動。
教唆對象已有一定犯意的情形下,教唆者通過授意、慫恿、勸說、利誘等方式唆使他人犯罪。
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是指引起他人實施客觀違法行為的行為。這種引起關係屬於客觀違法階層內的關係,並不要求延伸到主觀階層。只要求被教唆者實施客觀違法行為,不要求被教唆者必須產生明確的犯罪故意。
教唆者教唆他人實施的行為,應當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為。如果教唆他人實施沒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危險性的行為,則不構成教唆犯。
教唆故意:
成立教唆犯,不僅要求有教唆行為,而且要求有教唆故意。這意味著教唆者需要有明確的故意去引起他人的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教唆犯的概念涉及故意引起他人犯罪的行為,要求教唆者對被教唆者的行為有控制和影響,且被教唆的行為必須具有法益侵害性。此外,教唆犯的成立還需要教唆者的故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