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的名詞解釋
「明刑弼教」是一個漢語成語,其拼音為míng xíng bì jiào,出自《尚書·大禹漠》中的「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這個成語的含義是通過明確地執行刑罰來教育人民,使他們了解和畏懼法律,從而自覺地遵守法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教化的不足,通過法律的威懾力來促進社會的秩序和穩定。
「明刑弼教」體現了古代中國法律思想中的一個重要觀點,即在儒家思想指導下,以德為主、刑為輔的社會治理原則。這一思想強調在道德教化的基礎上,適當運用法律和刑罰來維護社會秩序。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思想在宋朝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理學家朱熹等人從禮法合一的角度對其進行了闡述,強調了「明刑弼教」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