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官吏制度是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中樞、地方,以及軍事官制。以下是明朝官吏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樞官制。明朝中央政府主要由六部、內閣、監察機構、特務機構等組成。六部包括吏、戶、禮、工、刑、兵,各部設有尚書和侍郎。內閣最初主要是皇帝的顧問團,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權力逐漸增強。監察機構包括督察院都察院,下設監察御史,負責監督官員。特務機構如錦衣衛、東廠、西廠,負責監察百官。
地方官制。明朝在地方實行三司制度,即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和布政使司,分別負責監察、軍事和行政。在省、府、縣三級行政機構中,官員的任命和考核有嚴格的規定。
官員的選拔和考核。明朝通過科舉制度選拔官員,重視進士、舉貢等科舉出身的官員。官員的考核分為考滿和考察兩種方式,考滿是定期對官員的資歷和政績進行考察,而考察是對官員進行全面考核,包括居官行止等各個方面。
加強皇權的措施。明朝初期,朱元璋廢除了三省制和宰相職,加強了皇權。後來,明朝創立了內閣,成為六部之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機構。
這些措施共同構成了明朝官吏制度的特點,強調了中央集權、科舉選拔、嚴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特務機構的使用,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