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案,又稱胡黨之獄或胡獄,是明初四大案之一,對明朝政治和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胡惟庸案發生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謀不軌”罪誅宰相胡惟庸九族,並殺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等數人。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頒佈《昭示奸黨錄》,以夥同胡惟庸謀不軌罪,處死韓國公李善長、列侯陸仲亨、已故的滕國公顧時的子孫等開國功臣。後又以胡惟庸通倭、通元(北元),究其黨羽,前後共誅殺3萬餘人。
胡惟庸案的起因衆說紛紜,有說法認爲是胡惟庸野心勃勃,意圖篡位;也有人認爲胡惟庸是被誣陷的,是朱元璋爲了消除異己而發動的政治鬥爭;還有人認爲胡惟庸與朱元璋之間產生了誤會和衝突,導致了悲劇的結果。不論真相如何,胡惟庸案對明朝政治和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