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犯"在中國封建法律中指的是罪犯在案發後至執行完畢前再犯罪的行為。這一概念在北魏時期已有記載,而自唐代以後,對更犯的科條變得更為明確。《唐律》中對更犯的定義是:「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為罪者。」這裡的「已發」指的是犯罪已被揭露,「已配」則是指罪犯已經被處以徒流刑,而「更為罪」則是指在這段時間內再次犯罪。對於更犯的處理原則,唐律規定為「各重其後犯之事而累科之」,即根據後來犯的罪行加重處罰。明清兩代的法律大體上與唐律相同,也採取了從重累科的原則。
更犯與數罪俱發不同,數罪俱發指的是幾個罪行同時被發現,或者雖然有先後順序,但後一個罪行發生在先前的罪行被發現之前。對於數罪俱發的情況,依據吸收原則,只從一重處斷。而更犯則通常遵循併科原則,即對後來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罰,並且累加到先前的刑罰上。
例如,如果一個罪犯在流放期間再次犯罪,根據唐律的規定,將依據後來的犯罪行為加重處罰,並且累計前罰科刑。如果前後兩次犯罪都是流罪,那麼處罰將是流二千里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決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決杖一百六十,並且各自在配所加役三年。如果原流刑是非加役流,拘役一年後因更犯流罪加拘役三年,總共拘役四年。即使前後兩次流刑都是加役流,拘役也不得超過四年。
綜上所述,"更犯"在中國古代法律中是一種特殊的犯罪行為,指的是在刑罰執行期間再次犯罪的情形。對於這種行為,法律採取了從重累科的原則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