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當事人起訴。當事人需要提交起訴書,並根據對方當事人數量提供相應份數的副本。原告還需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支持訴訟主張的證據等材料。當事人提交書證時,需填寫證據清單,並詳細列出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
立案審查。立案庭在當事人提交必要手續和證據材料後,通常在7天內決定是否立案。對於符合條件的案件,辦理立案手續;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預交費用。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7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法院排期開庭。立案手續後,法院會安排開庭日期。當事人應遵守法院的工作安排。
結案後結算費用。案件結束後,當事人需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進行多退少補。
對於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報案與受理。報案人需填寫《報案表》,並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立案審查。公安機關在接受報案後,通常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決定。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予以立案。對於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同樣需經批準後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通知。對於不予立案的決定,如果有控告人,公安機關應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7日內送達。
偵查工作。一旦立案,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以上流程可能因案件類型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