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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無線電管理辦法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和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的業餘無線電台,確保空中電波秩序和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適用於在境內設定、使用業餘無線電台及其監督管理。

業餘無線電台定義為用於開展業餘業務(包括衛星業餘業務)的一個或多個發信機、收信機,或者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這些電台只能用於相互通信、技術研究和自我訓練,在業餘業務頻率範圍內收發信號,且不得用於商業利益。在緊急情況下,業餘無線電台可以與非業餘無線電台通信,但通信內容應限於緊急事務。未經批準,業餘無線電台不得進行廣播或發射通播信號。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業餘無線電台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監督管理。設定、使用業餘無線電台需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並獲得執照。未成年人可在特定條件下使用功率不超過25瓦的業餘無線電台。設定業餘中繼台還需符合資源共享、集約的要求。

國家鼓勵和支持業餘無線電通信技術的研究、科普宣傳和教育教學活動。依法設定的業餘無線電台受國家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