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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性故意

概括性故意,也稱為概括故意,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於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有一定的認識,但對於具體的侵害對象侵害範圍侵害性質等細節並不明確。這種故意狀態下,行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概括故意可以根據對行為、行為對象或危害結果認識不明確的情況進行分類。在司法實踐中,儘管刑法總則中未明確規定概括故意,但其套用越來越廣泛。概括故意的理解基於犯罪故意的兩個核心要素——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認識因素涉及行為人對行為的危害性的認識,而意志因素則涉及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發生的態度(希望或放任)。概括故意強調的是認識因素中的不明確性,而非意志因素。

例如,在受賄行為的情境中,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其配偶或子女收受了他人財物,但對於具體數額不清楚,這可以被視為概括性主觀故意。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於收受財物的具體數額只有籠統的認識,但對於家屬收錢的行為持希望或同意的態度,從而構成了受賄的主觀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