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規定,檔案保存期限主要分為永久和定期兩種類型。定期保存期限通常分為30年和10年。這些規定適用於不同的機構和組織,包括機關、企業、農業部國家檔案局等。具體來說:
機關文書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種,定期期限一般為30年和10年。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同樣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期限也為10年和30年。
企業檔案:保管期限同樣定為永久和定期兩種,定期期限一般為30年和10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具體取決於檔案的重要性和利用價值。
歷史上,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有所變化。例如,1964年的規定中,長期保管檔案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無限期保管下去,定期保管的檔案也可以劃分為5年、10年、15年等。而1983年和1987年的規定中,長期和短期的保管期限分別為16至50年和15年以下。這些變化反映了檔案管理實踐的發展和對檔案價值認識的深化。
綜上所述,檔案保存期限的規定旨在確保檔案的有效管理和長期保存,同時考慮到不同類型檔案的特殊需求和價值。定期保存期限的設定(30年和10年)是基於當前最佳實踐和對檔案價值的長遠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