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追訴期一般為三年。
這一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除非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不同類型的欠款,追訴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對於普通契約(如商品買賣、服務提供等)的追訴期限通常是兩年,而借款契約的追訴期限則是三年。此外,如果欠款人在追訴期限內承認欠款,或者欠款人在追訴期限快到的時候開始償還欠款,那麼追訴期限可能會重新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