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般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起訴和受理。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法院審查後,如果符合起訴條件,應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審理前的準備。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開庭審理。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定解決糾紛,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判決和裁定。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宣告判決。
此外,根據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法院還可以選擇簡易程式進行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案件,符合簡易程式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