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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期限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如下:

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如果存在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這些規定旨在維護生效判決的穩定性,同時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