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流程大致如下:
起訴。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並繳納相應的訴訟費用。法院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將立案,不符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
答辯和證據交換。法院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辯狀。雙方可在這一階段進行證據交換。
開庭準備。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後,通知雙方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會提前通知。
開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法庭調查時,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時,雙方就爭議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判決或調解。法庭可主持雙方和解或調解。若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將進行評議並作出判決。
上訴。若對判決結果不滿,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
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能根據需要安排其他程序,如財產保全等。以上是民事訴訟流程的基本步驟,具體操作可能因案件性質和地區法院規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