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旨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該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水污染防治的原則包括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並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以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此外,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