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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辱罪成立要件

侮辱罪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侮辱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包括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基於個人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等客觀條件,名譽權則是指與個人名譽相關的維護和安全。

犯罪對象是特定的人。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團體組織。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可以是個人或多人,但必須是具體且可確認的。

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公然侮辱意味著侮辱行為被第三者或眾目睽睽之下見證,或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如網路、電子郵件等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知悉。

侮辱行為情節嚴重。侮辱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這包括手段的惡劣程度、造成的後果如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以及侮辱行為的重複性。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他人名譽,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以上要件涵蓋了侮辱罪的法律定義、適用範圍、行為方式、嚴重性要求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