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決水罪是一種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特點是故意破壞水利設施,如堤壩、水道、水閘等,或者在洪水來臨時不及時開放洩洪閘或關閉防水堤的閘門,從而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決水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如果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嚴重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