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酷刑包括:
剝皮。一種極其殘忍的刑罰,通常用於懲罰貪污、盜竊等罪行。行刑時,從脊椎下刀,將皮膚分成兩半,慢慢剝離肌肉和骨肉。
腰斬。將犯人從腰部斬斷,使其身體分爲兩截。這種刑罰非常痛苦,因爲犯人不會立即死亡,而是會因失血過多慢慢死去。
車裂。又稱五馬分屍,將犯人的頭和四肢綁在五匹馬上,用馬匹拉扯,撕裂犯人。
俱五刑。一種極其殘忍的刑罰,包括斬、剮、凌遲、烤、杖等五種刑罰,通常用於懲罰重罪犯。
凌遲。一種緩慢且痛苦的死刑方式,通過小刀割除犯人皮膚,使其在痛苦中慢慢死去。
縊首。即絞刑,通過繩索勒緊犯人頸部導致其窒息死亡。
烹煮。將犯人放入沸水中煮死。
宮刑。對男性而言,通常指割除生殖器官,使他們成爲太監。
這些刑罰在清朝法律中是被允許的,並且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特別是在對待政治犯和重罪犯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