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設費(港建費)是一種政府性基金,旨在籌集資金用於港口的建設和維護。港建費的徵收和管理主要由交通部負責,其收入是國家港口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港建費的使用統一由交通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排。
港建費的徵收標準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標準可能因地區和港口規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根據港口使用者的類型、貨物類型、噸位等因素計算,收費形式多樣,如按百分比、按噸位、按面積、按數量等。港建費的免徵範圍包括進出口貨物及其包裝物、貨櫃等,具體免徵或減征政策根據國家規定而定。
港建費的徵收對象包括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從1986年開始試徵收,主要用於沿海港口和內河港口的基礎設施建設,如碼頭、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區道路等。徵收標準有過調整,例如從2023年10月1日起,國內出口貨物的港建費從每重量噸5元降低至4元,國外進出口貨物從每重量噸7元降低至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