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這一術語最初指的是在鑄造錢幣過程中金屬的損耗。具體來說,當碎銀被熔化並重鑄成銀錠時,由於銀的純度和質量不一,會發生金屬的折耗,即部分銀量在熔煉和鑄造過程中損失。
在明代萬曆年間以後,火耗也指地方州縣在收取賦稅時,由於需要將老百姓上交的碎銀子熔煉後鑄成銀錠而產生的損耗。在這個過程中,由於碎銀的純度和質量不一,必然會出現金屬的損耗。因此,地方州縣在收稅時會以「火耗」為由,額外向老百姓收取一定的賦稅。
隨著時間的推移,火耗也成為了官府收取的一種額外費用,即在正稅之外按比例加收的金額。這種加收的比例沒有統一規定,導致不同地區的官員可能會任意加派,從而使得火耗成為了官員私吞的一部分收入。然而,到了清代雍正年間,雍正帝要求對火耗的徵收進行規範化,規定了各省的火耗徵收比例,並決定將這些原本歸私人所有的收入歸為公有,用於發放官員的養廉銀、彌補財政虧空或作為地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