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無法出庭,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
缺席判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延期開庭審理: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到庭,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審理。這適用於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或者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等情況。
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或者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出現時,可以中止訴訟。
終結訴訟: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被告死亡且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訴訟可以終結。
委託代理人: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委託代理人全權代理訴訟。這適用於允許的情況下,當事人委託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由代理人依授權進行代理。
特殊情況下的處理:在離婚案件中,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但如果被告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原告的特殊情況:如果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訴訟,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訴處理,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
綜上所述,當事人無法出庭時,應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選擇合適的法律途徑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