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程序中的一種
特別程序是民事審判程序中的一種,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時所適用的特殊程序。
這類程序通常用於處理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等。特別程序的特點包括通常實行一審終審、審判組織多爲獨任制、審理期限較短(通常爲30日)、審理的目的主要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或權利的存在狀況,而不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與普通程序相比,特別程序在審理結構、審判組織和審理期限等方面有所不同。
民事審判程序中的一種
特別程序是民事審判程序中的一種,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特定類型的案件時所適用的特殊程序。
這類程序通常用於處理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等。特別程序的特點包括通常實行一審終審、審判組織多爲獨任制、審理期限較短(通常爲30日)、審理的目的主要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或權利的存在狀況,而不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與普通程序相比,特別程序在審理結構、審判組織和審理期限等方面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