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簡稱,全稱爲“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
死緩不是獨立刑罰,而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是指對於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死緩的目的是爲了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範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給罪犯一箇改過自新的機會。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可以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可以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則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