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被歸類爲蔬菜而非水果的原因主要是在19世紀末的一起法律糾紛。
這起糾紛發生在1895年,當時英國商人將一批西紅柿運往美國,由於美國法律規定,水果免徵進口稅,而蔬菜則需繳納10%的關稅,紐約港的關稅官認爲西紅柿應歸類爲蔬菜,因爲它們通常用於烹飪而非直接食用,且形狀、色澤等特徵也與蔬菜相似,而商人則堅稱西紅柿是水果,並指出其含有豐富的果汁和可以生食的特性,類似於其他水果,這場糾紛最終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一致裁定西紅柿是一種蔓生的果實,與黃瓜、大豆和豌豆等蔬菜相似,因此應被歸類爲蔬菜,這一判決最終成爲公認的定義,至今番茄仍被視爲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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