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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和收據雖然都是原始憑證,用於證明款項的收支,但它們之間存在一些關鍵的區別:
法律效力:發票不僅是收支款項的憑證,而且所收支的款項可以作爲成本、費用或收入,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相比之下,收據所收支的款項不能作爲成本、費用或收入,只能作爲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
稅務處理:發票由稅務機關監製,有一整套管理辦法和防僞措施。而收據有內部收據、外部收據之分,且在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只要收據正常納入財務覈算並按規定申報納稅,也是可以使用的。
報銷用途:員工爲企業辦事時,需要發票才能報銷,而收據雖然證明員工收付了款項,但不能作爲報銷憑證。
經濟活動憑證:發票是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商事憑證,也是財政、稅收、審計等部門進行財務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
價格差異:在某些情況下,索要發票的價格可能比索要收據的價格要高,因爲開票需要交稅,而開收據則不需要。
綜上所述,發票和收據不是等同的,它們在法律效力、稅務處理、報銷用途、經濟活動憑證以及價格方面都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