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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職權

檢察院的職權主要包括:

刑事檢察職能。這包括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以及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公益訴訟職能。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特別是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等領域。

法律監督。檢察院對訴訟活動、判決、裁定等實行法律監督,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審查逮捕和羈押必要性。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監察委員會調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決定是否繼續羈押。

控告申訴檢察。對妨礙辯護人和代理人訴訟權利的控告進行審查監督,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等刑事終結處理決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確有錯誤的,進行監督糾正。

偵查權。在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犯罪時,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民事和行政檢察職能。對民事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支持起訴,特別是對於弱勢群體依法維權有困難的,支持其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