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決定是否收押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時,會考慮多種健康狀況。以下是看守所通常會拒絕收押的疾病類型:
精神類疾病。如嚴重抑鬱症、精神分裂、間歇性精神病、癲癇等。
心腦血管疾病。包括各種類型的心臟病和高血壓。
肺部疾病。如嚴重的肺結核等。
肝臟疾病。嚴重的各類肝臟疾病。
腎臟疾病。嚴重的腎功能疾病。
腦血管疾病。如腦血管問題導致的各種疾病。
神經元疾病。如脊髓等神經元疾病導致的癱瘓。
血液疾病。如白血病。
糖尿病。嚴重的糖尿病類型疾病。
傳染性疾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情況。
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嚴重疾病。
自殘或外傷情況。有一定外傷或者老年犯罪嫌疑人。
此外,懷孕或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通常也不會被收押。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看守所的安全和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健康狀況,同時考慮到司法程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