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是一種特殊的企業類型,其核心特徵在於追求社會目標而非自身利潤最大化。它們通常由投資者擁有,這些投資者通過商業模式運作企業並獲取資源,但他們在收回投資後不再參與分紅,而是將盈餘再投資於企業或社區發展。社會企業的治理結構和所有制結構通常建立在利益相關者團體的參與之上,它們對其產生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影響負責,並將收益用於有利於社區利益的用途。
在中國,社會企業可以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機構以解決社會問題、改善社會治理、服務於弱勢和特殊羣體或社區利益爲宗旨,並通過市場化運作創新解決社會問題。它們的治理結構透明、財務規範,且社會影響力與市場成果是清晰、可測量的。社會企業是一種新的社會治理、社會服務與解決社會問題的創新方式,已在創新社會治理、彌補公共服務不足、促進弱勢羣體就業、保護環境、消除貧困等領域創造了經濟與社會價值。
成都市作爲實例,對社會企業進行了評審認定,明確了社會企業的定義和評審認定流程。這些企業通過政府和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完成評審認定工作,旨在協助解決社會問題、改善社會治理、服務於弱勢和特殊羣體或社區利益,並以創新商業模式、市場化運作爲主要手段,所得盈利按照其社會目標再投入自身業務、所在社區或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