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更改房屋用途是違法的。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如果業主確實需要改變住宅用途,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並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此外,還需要符合國家衛生、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並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對於租賃房屋,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契約,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改變房屋用途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如消防問題、環評問題等,出租人也有權解除租賃契約。
如果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可能會面臨責令改正、罰款、吊銷證照甚至刑事責任的處罰。因此,私自更改房屋用途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包括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