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契約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第三人不是契約當事人,不必在契約上簽字,也不需要通過代理人參與締約。
第三人利益契約只能為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能設定義務。
契約的訂立無需通知或徵得第三人的同意。
第三人對契約為其設定的權利有選擇接受或拒絕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契約。
第三人利益契約必須有效成立,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成立有效的契約。
契約中必須約定使第三人取得權利,即債務人向第三人作出給付。
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三人必須明確表示接受契約為其設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