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計算綜合所得:首先,需要彙總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各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
減除費用:從綜合所得中減除6萬元的基本費用,以及其他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適用稅率:根據減除費用後的餘額,適用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計算應納稅額:使用適用的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得出應納稅額。
年度彙算:年度彙算應納稅額減去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
申報退稅或補稅: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
具體的計算公式爲:應退或應補稅額 = [(綜合所得收入額 - 60,000元 - “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 - 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 -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已預繳稅額。年度彙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請注意,上述計算方法適用於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稅計算。對於其他類型的所得,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等,計算方法可能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