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賭博是違法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具體來說,這類行爲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以罰金。如果情節嚴重,如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等情形,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對於那些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行爲,也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而對於那些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爲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爲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通常不會被認定爲賭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