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信息,關於「續車牌」的申請,需要遵循以下步驟和要求:
提交必要的證明和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屬於特定情形的,還需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安全技術檢驗證明、書面申請等。
審查和核發:
車輛管理所將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和憑證;
根據不同情形,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六個月或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原因無法及時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
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不得超過三次。
注意事項:
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
機動車辦理登記後,收到機動車號牌之日起三日後,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以上信息基於公安部發布的規章,確保了準確性和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