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股權激勵機制主要參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以董事會決議的方式進行。台灣公司法人基於管理需求,其持股人員及董事會成員享有對應的分紅權、優先購買新股、新股選擇權、獎金、在職權責、降職辭退、擔任重職或參加股東會等方式實現激勵員工目的。但不同公司,股權激勵制度設定各異,有些可能因法規不明確,未設定分紅權、新股選擇權等,以紅利及股票分紅為獎勵措施。
同時,為解決台灣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過度激勵的問題,台灣證管機構自2021年6月起開始施行新的修訂草案,針對股權激勵占股票發行總量的比例作出限制。自2024年起取消相關限制並明確最長存續期限制等具體規則,有助於市場發揮自治規範的功能。此外,在建立激勵與風險防範機制的同時,應對台企做好持續評估監督。
總體來說,台灣地區的股權激勵機制是在董事會的決策下進行的,並通過多種方式來實現激勵員工的目的。同時,證管機構也加強了對股權激勵計畫的監管和規範,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市場的穩定。如果您對台灣地區的股權激勵機制有更多具體的問題或需要進一步了解,建議您查閱相關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