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球員有兩種含義,一種是體育領域的術語,另一種是法律領域的術語。
在體育領域,尤其是職業體育中,自由球員(Free Agent)是指沒有合約在身或合約已滿的球員,他們可以和任何一支願意提供有效合約的球隊簽約,而後爲這支球隊效力。在NBA中,自由球員分爲完全自由球員和受限制自由球員。完全自由球員又稱爲非受限制自由球員,對於這一類型的自由球員,他可以在勞資協議允許的情況下,和任何球隊簽約,母隊沒有辦法對他做出限制。另一類自由球員則是受限制自由球員,受限制自由球員僅存在於少數情況下。當一名首輪秀履行完自己的4年(2+2)新秀合同時,他有機會成爲自由球員。當一名有NBA經驗的球員在聯盟打球的時間不超過3個賽季時,他也有機會成爲受限制自由球員。但是,當一名首輪秀的新秀合同只履行2年或者3年時,若球隊選擇不執行球隊選項,那麼該球員將成爲一名完全自由球員。此外,其他所有情況下的自由球員均爲完全自由球員。對於受限制球員來說,無論他和其他球隊達成什麼協議,母隊都有權利在72小時內匹配這份協議(年限、總金額、選項等,全部相同),將他繼續留在球隊。
在排球中,自由球員(Libero Defensive Player)是國際排聯於1996年世界女排大獎賽中試行的一項規則,被禁止扣殺和攔網,主要作用是替換場上隊員的後排一傳和防守。
在法律領域,自由球員(Liberty)是指沒有受到任何約束或限制的人,他們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行爲和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