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
舉證責任,也稱爲證明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證明的責任。
舉證責任分爲行爲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兩層含義。行爲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指的是當事人有義務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例如在債務糾紛中,原告需要提供欠條或轉賬記錄來證明被告欠錢;被告如果聲稱已經還款,則需要提供還款記錄或原告出具的收條作爲證據。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則涉及訴訟結果,如果一方當事人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其主張,那麼該當事人可能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在侵權訴訟案件中,舉證責任有時會倒置,例如侵權人需要證明損害結果與自己的行爲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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