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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罪指哪些

行政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實質性行政違法:指行政主體的行爲在內容上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實質性要件。

形式性行政違法:指行政主體的行爲在形式上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形式性要件。

內部行政違法:指行政主體在對其內部機構、人員及內部事務的管理中所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爲,包括內部實體違法和內部程序違法、行政編制和機構設置違法。

外部行政違法: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對外部事務進行管理時發生的違法行爲。

作爲行政違法: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行政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作爲義務。

不作爲行政違法:不作爲行政行爲是指以消極不作爲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爲。

此外,根據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35條,違法行爲構成犯罪,且已受罰款或行政拘留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應予以折抵。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將行政處罰明確爲違法行爲入罪化條件的表述有多處,例如盜竊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和聚衆淫亂罪等。

綜上所述,行政犯是指以行政違法性爲前提的犯罪行爲,具備所有犯罪行爲的共有特徵——法益侵害性。行政犯的成立以行爲具備行政違法性爲前提,因此在罪狀中一般會直接或間接將構成要件的部分要素委託給前置性規範進行補充,具有刑法評價的間接性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