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動議。這是啟動行政立法過程的建議,由有行政立法許可權的行政主體提出。
預告。行政立法主體將草案通過公布的方式告知公眾,讓公眾知曉立法的動態。
聽取意見。這是行政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通過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信函、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聽取公民、有關機關、社會組織的意見。
決定。行政首長在聽取其他行政機關組成人員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最終決定。
公布。行政立法草案經負責人決定通過後,公布為行政法規或規章。
備案。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公布後需按規定進行備案,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行政立法還包括起草、審查、通過與簽署、發布與備案等步驟。這一過程體現了行政立法的法定程式性質,即行政主體在進行立法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式,否則可能會影響立法的效果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