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衰十一

"衰十一"是一個源自香港地區的簡單俗語,它指的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行為。這個名稱來源於該罪行由十一個字組成,因此被戲稱為「衰十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律並沒有一條罪名直接稱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實際上,根據香港政府在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任何年齡的男性與未滿十六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無論是否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是否經過當事人的監護人同意,都會觸犯該法律,最高刑罰可判五年有期徒刑。在香港,公民十八歲成年,所以是否觸犯刑法不是以當事人成年與否來界定,而是當事人是否滿16歲。也就是說,在香港與已滿十六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是合法的,不會觸犯該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