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前西藏的社會制度
西藏農奴制度是民主改革前西藏的社會制度,起源於公元10世紀,逐漸形成了封建領主莊園制。在這種制度下,土地主要由官家、寺院、貴族三大領主直接佔有和經營。領主們對農奴的人身並不完全佔有,但通過強制性的地租和高利貸對農奴進行剝削。農奴被分爲不同的等級,包括差巴、堆窮和朗生,其中差巴最終可能淪爲朗生。農奴制度的基本特徵是農奴被束縛在土地上,他們沒有自由,甚至在見到領主時需要吐舌頭表示尊敬。
在政治上,西藏實行政教合一的制度,達賴、班禪等大活佛既是宗教領袖,也是地方政府的領導者。寺廟上層僧侶直接參與行政、司法等事務,寺廟集團在地方重大事務的決策中具有重要影響。寺廟內部的等級制度森嚴,貧苦僧尼沒有權力,受上層喇嘛的役使,也不能公平地分享寺廟收入。
舊西藏的法典將人按照血統貴賤、職位高低分爲三等九級,規定了不同人的命價。農奴主階級佔西藏人口的極小比例,卻佔有絕大部分生產資料,而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奴只佔有極少生產資料。1959年的民主改革標誌着西藏封建農奴制度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