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的原因可以分為一般解散、強制解散和請求解散三種情況。
一般解散的原因包括: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強制解散的原因包括:
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被吊銷營業執照。
請求解散的原因包括:
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