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一種刑法
誅十族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法,它包括了對一箇人父族、母族、妻族的株連。具體來說:
父族四:包括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一族、出嫁的姐妹一族、出嫁的女兒一族。
母族三:包括外祖父一族、外祖母一族、姨媽一族。
妻族二:包括岳父一族、岳母一族。
第十族:通常是指門生及其門生。
誅十族的做法在歷史上僅發生過一次,發生在明朝明成祖朱棣登位之時,被處以者是當時威望甚高的方孝孺。方孝孺因拒絕爲朱棣起草詔書,並被辱罵,最終導致他的十族被誅殺,共有八百七十三人被殺,還有許多人因此事下獄或被流放充軍。
誅十族的做法在古代被認爲是一項劣政,因爲它不僅涉及到直接的血緣關係,還擴展到了師徒關係,甚至門生的門生,這種做法在當時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和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