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或誹謗罪
誣賴別人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或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爲。其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行爲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爲目的,例如僅以敗壞他人名譽或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爲目的,則不構成此罪。
對於誹謗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爲。其要求行爲必須屬於情節嚴重,才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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