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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什麼時候可以開槍

警察可以在以下情況下開槍:

當判明有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爲的緊急情形,且經警告無效。

當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發生,且經警告無效。

在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出現,且經警告無效。

在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情況下。

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情況出現。

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爲,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情況出現。

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情況出現。

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情況出現。

聚衆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情況出現。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況出現。

在押人犯、罪犯聚衆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情況出現。

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情況出現。

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爲後拒捕、逃跑的。

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爲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警察在執行這些任務時,必須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且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