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過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發通緝令和發動民眾舉報。警察會向社會發布通緝令,並發動民眾協助查找嫌疑人的行蹤。
懸賞。對於提供嫌疑人行蹤的知情人,警方可能會給予獎勵。
定點蹲守。在嫌疑人可能出現的地方進行蹲守。
電話跟蹤和通過身份證跟蹤。根據程式對嫌疑人的手機電話進行定位跟蹤;如果嫌疑人使用身份證登記住宿,警方可通過系統獲取信息並實施抓捕。
傳喚和拘傳。對於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或住處進行訊問。傳喚或拘傳的時間通常不得超過12小時,複雜或重大案件不得超過24小時。
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批準。
逮捕執行。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將被執行逮捕。
現場抓捕。在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口頭傳喚,並注意控制嫌疑人雙手,禁止其接觸室內物品。
複雜情況處理。如嫌疑人未著衣服,應由抓捕人員協助穿衣並檢查安全;室內有其他人員時,應隔離嫌疑人,待抓捕人員將其帶離後再進行處理。
此外,警察在抓捕過程中可能會使用各種策略,如直接使用武器控制嫌疑人,或採用徒手技能制服嫌疑人。在特定情況下,如嫌疑人拒絕配合,警察可能會使用強制手段進行抓捕。